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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業衛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旅館業、觀光旅館業者違反第十條第七款通知義務或協助就醫義務規定 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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