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場所應置衛生管理人員至少一人,負責管理衛生事項及指導從業人 員個人衛生工作,並將其姓名公布於明顯處所。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參加衛生局或經其認可之機關(構)舉辦之訓練課 程,經測驗合格並取得證明者始得擔任之;服務期間每二年應參加四小 時以上之訓練課程。 一人不得同時擔任二處以上營業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