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業衛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營業場所應置衛生管理人員至少一人,負責管理衛生事項及指導從業人
  員個人衛生工作,並將其姓名公布於明顯處所。
  前項衛生管理人員應參加衛生局或經其認可之機關(構)舉辦之訓練課
  程,經測驗合格並取得證明者始得擔任之;服務期間每二年應參加四小
  時以上之訓練課程。
  一人不得同時擔任二處以上營業場所之衛生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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