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使用之廁所,其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機關、學校、車站、公園、百貨公司、停車場及執行機關指定之場 所,其男女廁應分開設置,並於明顯處明確標示管理人及服務電話 。 二、便器應為沖水式,不得積有便垢或臭味外溢。 三、大小便器及洗手台應正常供水及使用。 四、地面及台度應採用不透水、易洗、不納垢之材料建築。 五、設備應妥善維護,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六、應設置殘障者入廁設備並明確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