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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除建築物以外之土地上定著物,被他人噴漆或塗鴉時,定著物之使用人 、管理人或所有人應負清除及維護責任。 前項定著物之範圍,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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