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該土地及其四周二公尺內之公 共區域,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應負清掃及保持清潔責任: 一、設攤販營業者。 二、婚喪喜慶陳設酒席、會場或其他戶外集會活動表演者。 三、堆置砂石、磚瓦、水泥或其他建築材料或作為工作場所者。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之行為者。 前項第二款之其他戶外集會活動達一定規模者,主辦單位應檢附環境清 潔維護計畫書,送執行機關備查。 前項之一定規模,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