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在指定清除地區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對該土地及其四周二公尺內之公
  共區域,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人應負清掃及保持清潔責任:
  一、設攤販營業者。
  二、婚喪喜慶陳設酒席、會場或其他戶外集會活動表演者。
  三、堆置砂石、磚瓦、水泥或其他建築材料或作為工作場所者。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之行為者。
  前項第二款之其他戶外集會活動達一定規模者,主辦單位應檢附環境清
  潔維護計畫書,送執行機關備查。
  前項之一定規模,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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