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所設之公共營業場所所在地周圍二公尺以內之巷道,應由該事業所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清除責任及依執行機關指定位置設置垃圾桶, 並經常保持清潔。 前項公共營業場所樓地板總面積五千平方公尺以上未超過一萬平方公尺 者,其清除責任區為所在地周圍十公尺;樓地板總面積一萬平方公尺以 上者,其清除責任區為所在地周圍二十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