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社區、機關、學校或軍事單位得向執行機關申請設置一般垃圾子車 。其申請設置及管理規定,由執行機關另定之。 前項一般垃圾子車因管理或使用不當致損壞或遺失時,由申請單位回復 原狀或依最近年度新購置平均單價金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