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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環境清潔維護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攜帶動物於公共場所活動時,應備有動物排泄物之 清除器具。 前項所稱清除器具,係指可隨身攜帶之鏟子、夾子、紙張、塑膠袋或其 他可供清除排泄物之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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