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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並得為管理 機關。 本府得將路邊停車場之收費及設置管理權限委託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並由各鄉(鎮、市)公所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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