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及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條文關聯

下列因執行職務而停放於路邊停車場之車輛,免予收費: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公務車。
二、彰化縣議會公務車。
三、執行勤務著制服之義警、義交、義消及民防人員所駕駛之車輛。
四、本府專案核准者。
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親自駕駛或搭乘之車輛停放路邊停車場者,停車費
得予半價優惠;其實施辦法及相關規定,由管理機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