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為協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積極自立,得自行或運用民間資源辦理
脫離貧窮相關措施。
參與本府辦理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參與措施期
間(含自行求職),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
度最低生活費之一點五倍者,仍保有低收入戶之資格,不受本法第四條第
一項規定之限制;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二點五倍者,仍保
有中低收入戶之資格,不受本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依前項保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
要者,得延長一年。
第一項脫離貧窮相關措施之對象、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規定之辦法,
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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