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免徵娛樂稅之舉辦人,應於舉辦前持同主管機關核准
  演、映之證件,向主管稽徵機關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其發售之票券應按
  順序編號,並標明票價及不含稅款字樣,於演、映前申請驗印。
  演、映結束後五日內應取具領受機關之收據,造具收支對照表送經稽徵
  機關調查屬實核准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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