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免徵娛樂稅之舉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責賠繳應徵之全部 娛樂稅: 一、合於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機關團體申請核准舉辦之娛樂 ,其門票或代價收入非全部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作為救災或勞軍之娛樂,其必要開支超 過全部票價收入百分之二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