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申請免徵娛樂稅之舉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責賠繳應徵之全部
  娛樂稅:
  一、合於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機關團體申請核准舉辦之娛樂
      ,其門票或代價收入非全部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作為救災或勞軍之娛樂,其必要開支超
      過全部票價收入百分之二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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