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自動報線之娛樂業,其招待券,按有價票券張數百分之三搭配。每 月搭配量,以上月售票數為依據,主管稽徵機關應逐張驗印,於當月第 三日核發,限於當月內使用,逾月作廢。但臨時舉辦有價娛樂,得搭配 百分之五招待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