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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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民生
    育,感謝並慰勞新生兒母親生育之辛勞,發給生育獎勵金,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獎勵金發放作業權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社會及勞動處:
        1.承辦由中央社政機關所發之相關公文。
        2.婦女福利績效之統計。
  (二)本府民政處:
        1.承辦由中央戶政機關所發之相關公文。
        2.編列生育獎勵金預算。
        3.訂定生育獎勵金發放作業要點。
        4.訂定申請書、委託書及印領清冊格式。
        5.印製紅包袋。
        6.政策宣導。
        7.撥款及統計。
  (三)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
        1.受理民眾申請。
        2.發放生育獎勵金紅包。
        3.請款及核銷。
        4.資料管理與統計。
        5.受理民眾申復。

三、符合下列規定,得申請生育獎勵金:
  (一)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於出生後六十
        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或母之一方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
        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
        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前項第二款設籍並連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
    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四、申請人順序如下:
  (一)新生兒母親。
  (二)新生兒父親。
  (三)新生兒袓父母。
  (四)實際扶養人(經社會福利機構或村里長證明)。

五、生育獎勵金金額如下:
  (一)第一胎獎勵新臺幣一萬元。
  (二)第二胎獎勵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第三胎(含)以上獎勵新臺幣二萬元。
    第一胎為多胞胎者,第一位獎勵新臺幣一萬元,第二位獎勵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第三位(含)以上獎勵新臺幣二萬元;如第二胎為多胞胎
    者,第一位獎勵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二位(含)以上獎勵新臺幣二
    萬元計算。

六、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十日內,持申請人身分證及印
    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申請人未能親自辦理時,
    得委託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逾期
    視為放棄權利。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年度預算,於每年一、四、七、十
    月將經費撥入各戶政所,俾辦理發放事宜,受理之戶政所於申請當日
    將生育獎勵金以「現金」方式發放。

八、申請案件若有偽造文書或重複請領等相關情事,經查屬實,戶政所應
    通知受領人繳回生育獎勵金。

九、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