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各收費項目應收取費用之基準如附表。 私立幼兒園應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自訂次學年度之收費數額,並於每年 六月三十日前報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幼兒園應於招生相關資訊中,載明收退費基準、減免收費規定,並於每 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將相關規定公布於教育部全國幼教資訊管理系統、 本府指定網站、幼兒園資訊網站及幼兒園之公布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