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消防機關或各山域業務主管機關得查核、檢驗並要求從事登山活動 者提出相關文件資料及第五條規定應攜帶之定位器材與通信設備。 無故拒絕前項查核、檢驗或拒絕提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