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

  南投縣爆竹煙火施放除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辦法規
  定申請核准施放,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本辦法有關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之管理機關為南投縣政府消防局。

  油庫、大型油槽、發(變)電廠、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場所及其他經南
  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
  一、每日上午八時前。
  二、每日下午十時後。
  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得不受前項限制。

  經本府公告禁止施放之爆竹煙火種類,不得施放。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垂直對空施放。

  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
  經向本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前項許可者,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
  、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消防局申請許可,發
  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違反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