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擅自建造之建築物申請補辦建築
執照,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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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申領建築執照擅自建造之建築物,經本府勘查認定其符合建築法、
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辦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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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補辦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建築法及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之書圖。
(二)建築師公會、相關專業技師公會安全鑑定報告書。
(三)建築物現況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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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建造者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罰鍰。經領得建造執照後
,應依建築法規定申報開工、勘驗及申請使用執照。但已建造之結構
體與設計圖說相符且經鑑定安全無虞者,無須申報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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