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學校運用校外游泳池設施,推動校
外游泳教學課程,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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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全面推動本市國小五、六年級實施游泳教學課程,落實與校外
游泳池業者合作成效,提升學生游泳基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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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對象:
(一)交通費:指本市國民小學五、六年級學生實施游泳校外教學課程
之交通往返運輸費用。
(二)游泳課程費:領有本市低收入戶證明及無力支付課程費,並由學
校審查通過之五、六年級學生,倘經費不足時以低收入戶學生優
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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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辦理方式、審核及撥款:
(一)學校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向本府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
依規定期限辦理,經本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府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彙整申請案件並辦理審核。
(三)審核通過後應於年度開始二個月內辦理撥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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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標準及金額:
(一)交通費:按實施授課班級數及實際乘車次計(車程往返以一次計
),補助標準將於每學期前二個月公布。
(二)游泳課程費:符合本要點第三點第二項者按核定標準補助,每次
上課前應實施點名並經業者簽章確認,以實際上課次數核銷補助
費用。補助標準將於每學期前二個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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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課方式:
(一)合作方式:為使教學活動順利進行並確保學生權益,學校與游泳
池業者訂定合作契約。游泳池業者應配置足額之合格救生員,且
救生員必須親自在場執行業務,業者應為每位學生投保公共意外
險,保險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三百萬元。有關規定應依行政院體育
委員會 95 年 4 月 14 日體委設字第 09500065633 號函令訂
定「游泳池管理規範」辦理。
(二)各校參加游泳課程學生需實施前測,並將前測結果造冊保存,於
課程實施完成進行後測後統一送府核備。
(三)課務安排,各校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當學年度下學期(二至六月)五年級學生授課六次(12 節課
)、次學年度上學期(九至十一月)六年級學生再行授課六次
(12節課)。
2.當學年度下學期(二至六月)五年級學生授課至少六次,剩餘
授課次數於六年級授課完成(共計 24 節課)。
3.共計年度授課須達十二次(24 節課)。
(四)校外游泳課程除學校擔任課務老師在場外,業者應提供合格教練
擔任隨堂指導教練(須依 95 年 4 月 14 日體委設字第 09500
065633 號函令訂定「游泳池管理規範」規定之學生/教練比例
原則設置),實際指導學生游泳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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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成效考核:本府成立國小游泳統一檢測小組,辦理本市學生游泳
能力檢測(後測),國小學生須達會換氣可游 15 公尺(不限姿勢)
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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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預期效益
(一)提升本市所屬國民小學無游泳池實施游泳教學比率。
(二)提升本市所屬國民小學學生會游泳比率(通過檢測合格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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