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社區大學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大
    學之健全發展,提升辦學成效與品質,依社區大學發展條例第十三條
    規定,設置嘉義市社區大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社區大學發展政策。
  (二)審議本市社區大學之設立與停辦。
  (三)審議本市社區大學之評鑑。
  (四)審議本市社區大學之爭議事項。
  (五)審議本市其他社區大學發展相關之重要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以下
    簡稱本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一人為
    執行秘書,由本處業務科科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處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
  (二)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者。
  (三)機關代表。
    前項委員具社區大學實務工作經驗及任一性別之委員人數,均不得少
    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構及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應依程
    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以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並當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
    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
    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本會開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得依會議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人員列席。

六、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