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工務處應於測定建築線後,在指定建築線之文件上註明下列事項:
  一、樁位。
  二、基地所屬之使用分區用地。
  三、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文號。
  四、騎樓寬度。
  五、道路寬度、標高及牆面線。
  六、建蔽率、容積率。
  七、其他與設計有關之各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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