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工務處應於測定建築線後,在指定建築線之文件上註明下列事項: 一、樁位。 二、基地所屬之使用分區用地。 三、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文號。 四、騎樓寬度。 五、道路寬度、標高及牆面線。 六、建蔽率、容積率。 七、其他與設計有關之各項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