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建造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二、工程圖樣:
    (一)基地位置圖:載明基地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
          區域計畫土地使用編定及比例尺。
    (二)地盤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號及境界線、建築線、臨接道路
          之名稱及寬度、建築物之配置。
    (三)配置圖:載明基地之方位、地形、四週道路、附近建築物情況
          (含層數及構造)、申請建築物之位置、騎樓、防火間隔、空
          地、基地標高、排水系統及排水方向。
    (四)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及尺寸,並標示
          新舊溝渠位置及流水方向。
    (五)建築物立面圖:各向立面圖應以座向標示之。
    (六)剖面圖:註明建築各部尺寸及所用材料。
    (七)各層結構平面圖。
  三、地質鑽探報告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四條規定之建築
      物或經本府工務處認有必要者,應檢附地質鑽探報告書。
  四、建築線指定圖。
  五、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辦理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三)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者,應檢附無自用農舍證明。
    (四)增建者應檢附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五)辦理空地套繪所需之地籍套繪圖。
    (六)依有關法令之規定應檢附者。
  前項建造執照申請人得於開工前將下列圖說補送本府工務處備查:
  一、結構詳圖:載明各部斷面大小及所用材料。
  二、設備圖:應載明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定建築物主要設備之配置
      及詳細設計圖說。
  三、結構計算書
    (一)二層以下跨度超過六公尺之鋼筋混凝土樑,應檢附該部分應力
          計算書。
    (二)跨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鋼架構造,應檢附鋼架應力計算書。
    (三)三層之鋼筋混凝土構造建築物,樑跨度超過五公尺者,應檢附
          結構計算書。
    (四)四樓以上建築物一律檢附結構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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