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雜項執照,除依本法規定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一)土地登記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二、工程圖:樣位置圖、地盤圖、平面圖、立面圖與剖面詳細圖。
三、建築線指定圖。
四、其他有關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應檢附協定書。
(二)起造人委託建築師設計及請領雜項執照者,應檢附委託書。
開發山坡地範圍內之土地申請雜項執照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
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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