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者,除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外 ,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變更用途說明書(圖)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依規定核定其圖說,並 通知申請人。 二、依圖說施工完竣,經檢查合格者,發給變更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