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者,除依本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外
  ,並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變更用途說明書(圖)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依規定核定其圖說,並
      通知申請人。
  二、依圖說施工完竣,經檢查合格者,發給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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