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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前條建築物之造價估算標準表,由本府工務處定之。但標準表未列舉之 構造及雜項工作物之造價,應由建築師覈實估算後,函送本府工務處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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