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等核准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置於施工
  地點。並應影印一份張掛或張貼於施工地點之明顯處。
  本府工務處對於前項規定應隨時派員查驗。
  廣告物應載明建築執照字號、設計人、監造人之姓名、開業證字號及承
  造人之名稱。
  公有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竣工時將設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及開
  工、竣工日期標明於建築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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