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有建造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因都市計畫之變更而 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者,本府工務處應通知起造人於六個月內,辦 理變更設計。但依下列規定完成之樓層,得按其核准範圍申領使用執照 。 一、已完成基礎工程者,准其完成至一層樓為止。 二、超出一層樓並已建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二公尺以上者,准 其完成至各該樓層為止。但僅豎立鋼筋不得視為建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