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已領有建造執照尚未開工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因都市計畫之變更而
  有妨礙變更後之都市計畫者,本府工務處應通知起造人於六個月內,辦
  理變更設計。但依下列規定完成之樓層,得按其核准範圍申領使用執照
  。
  一、已完成基礎工程者,准其完成至一層樓為止。
  二、超出一層樓並已建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二公尺以上者,准
      其完成至各該樓層為止。但僅豎立鋼筋不得視為建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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