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工務處依本法第五十三條核定建築期限,以三個月為基數,並依下
  列規定增加日數:
  一、地下層每層四個月。每層超過二千平方公尺以上部分,每達二千平
      方公尺增加一個月。
  二、五層以下各層樓每層二個月,六層以上各樓層每層三個月。
  三、雜項工程三個月。
  前項建築期限,如因構造特殊、施工困難、工程鉅大或情形特殊,顯有
  增加日數之必要者,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加。
  第一項建築期限以開工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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