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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作廢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本府工務 處應於執照作廢後三十日內,派員實地勘查,其擅自建築者,應依本法 第八十六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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