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開工,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本法規 定向本府工務處申報開工,並在現地開始實施拆除原有房屋、整地、挖 地、打樁或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但僅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實際工作 者,不得視為已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