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施工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姓名、
地址、連絡電話。
二、工程概要。
三、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
四、施工圖說、施工方法、施工範圍及作業時間。
五、施工場所佈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及加工場之圖說及配
置。
六、施工安全衛生措施、施工安全衛生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建築廢
棄物處理及剩餘土石方處理。
前項施工計畫書非供公眾使用或四樓以下之建築物,本府工務處得依據
當地情形簡化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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