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
  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本府工務處定之。
  本府工務處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
  給申請人。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本府工務處確定為建築線者,應於確
  定時起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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