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之現有 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本府工務處定之。 本府工務處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 給申請人。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本府工務處確定為建築線者,應於確 定時起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