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工程進行中變更設計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前段規定提出申請。但地
  下層部分因防範緊急危險,得於施工後七日內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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