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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條
工程進行中變更設計者,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前段規定提出申請。但地 下層部分因防範緊急危險,得於施工後七日內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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