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之竣工尺寸,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
  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未逾十公分;各樓地板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三
  以下,未逾三平方公尺;其他部分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未逾十公
  分者,視為符合核定計畫。但臨接騎樓線或指定牆面線部分,其誤差不
  得超過五公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