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之竣工尺寸,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一以下,未逾三十公分;各樓層 高度誤差在百分之三以下,未逾十公分;各樓地板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三 以下,未逾三平方公尺;其他部分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未逾十公 分者,視為符合核定計畫。但臨接騎樓線或指定牆面線部分,其誤差不 得超過五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