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建築物竣工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
  畫樁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物修復,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
  路面舖設完竣;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
  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請核發使用
  執照。
  前項公共設施及公有建築物之修復,起造人或承造人得以繳納代金方式
  由本府工務處或有關主管機關於繳納代金之日起一個月內代為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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