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竣工時,起造人或承造人應將損壞之道路、溝渠、路燈、都市計 畫樁等公共設施或公有建築物修復,並將損毀之行道樹補植,私設通路 路面舖設完竣;搭蓋之圍籬、遮板、鷹架、工棚、樣品屋及須拆除之舊 有建築物拆除完竣、清理一切廢棄物及疏通水溝後,始得申請核發使用 執照。 前項公共設施及公有建築物之修復,起造人或承造人得以繳納代金方式 由本府工務處或有關主管機關於繳納代金之日起一個月內代為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