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工務處對於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申請建築,認有退讓必要者,得
  會同有關機關劃定退讓之界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公告之。
  沿道路交叉口建築者,應依附表規定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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