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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四條
本府工務處對於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申請建築,認有退讓必要者,得 會同有關機關劃定退讓之界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公告之。 沿道路交叉口建築者,應依附表規定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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