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景區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維護之: 一、具有觀瞻及保存價值之古樹、林木及地貌應予保存。 二、建築物之高度、色彩及造型應配合周圍自然環境與景觀。 三、原有建築物之修繕(包括外牆粉刷、屋面修改、搭蓋涼棚等)應報 經該風景區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