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補發使用執照者,其出入口、 走廊、樓梯及消防設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及消防法規之規定。但樓梯 及走廊如利用原有樓梯修改構造,得不限制其寬度。增設之安全梯免計 入建築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