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應向本府申請,本府應將改道或廢止之路段公
告一個月,並以掛號通知巷道內二側土地所有權人,徵求異議。
依前項申請改道者,除應檢附新設巷道與現有巷道位置圖外,並應檢附
新設巷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之同意書;經核准改道
後,原巷道於新巷道開闢完成,且新巷道土地完成捐獻移轉登記手續之
日起廢止之。
現有巷道改道後之寬度應合於前條規定,並自開闢完成供公眾通行之日
起,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為違反供公眾通行之使用。
第一項現有巷道之改道或廢止之處理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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