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規定如下: 一、建築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嘉義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所定基地最小寬度之 規定。 二、建築基地為畸零地,其寬度不足,惟依規定不必補足者,不得小於 二公尺。 三、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其寬度不得小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私設 通路之最小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