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與建築線接連部分之最小寬度,規定如下:
  一、建築基地寬度不得小於嘉義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所定基地最小寬度之
      規定。
  二、建築基地為畸零地,其寬度不足,惟依規定不必補足者,不得小於
      二公尺。
  三、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其寬度不得小於建築技術規則所定私設
      通路之最小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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