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公園免費開放供公眾遊憩使用。但使用公園設施辦理集會、展覽、演說、
表演或其他使用者,應於使用前十日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使用及繳
交使用費。
前項使用申請及收費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未經許可而使用公園辦理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其他使用者,主管機
關得予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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