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於處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時,對於同一原因事件
,受害者在二十人以上時,得經受害消費者同意,商請符合本法第四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提起團體訴訟。
前項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團體訴訟,除律師報酬以外,所需訴訟必要費用
,執行機關得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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