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消費者保護綜理單位及執行機關,得視人力及財源狀況,辦理下列消 費者教育、宣導事項: 一、於媒體或網路上公布消費警訊或製作宣導摺頁,廣為宣導、發放。 二、舉辦消費者權利教育、宣導。 三、編印消費者教育手冊。 四、辦理本府公教人員消費者保護知能訓練及講習。 五、對相關企業經營者宣導消費者保護法令。 六、適時於網路上或媒體公布各項與消費者有關資訊,供消費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