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消費者保護綜理單位及執行機關,得視人力及財源狀況,辦理下列消
費者教育、宣導事項:
一、於媒體或網路上公布消費警訊或製作宣導摺頁,廣為宣導、發放。
二、舉辦消費者權利教育、宣導。
三、編印消費者教育手冊。
四、辦理本府公教人員消費者保護知能訓練及講習。
五、對相關企業經營者宣導消費者保護法令。
六、適時於網路上或媒體公布各項與消費者有關資訊,供消費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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