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服務或消費場所,對消費者已發生重
大損害或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除為前條之處置外,應即
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企業經營者之名稱、地址、商品、服務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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