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消費爭議案件,發現企業經營者有下列不當
銷售行為時,得移請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一、企業經營者為訪問交易時,以提供無償服務、檢查、贈品為名,行銷
    售商品或服務之實者。
二、企業經營者所為行為、言詞或廣告,使消費者誤信為政府機關或公益
    團體或其他企業經營者之人員而與其為交易行為者。
三、企業經營者所為行為、言詞或廣告,使消費者誤信有購入、設置或利
    用商品或服務之法令上義務或其已取得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或其他企
    業經營者之許可、認可、授權、推薦而與其為交易行為者。
四、企業經營者涉嫌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刊登不實廣告或引
    人錯誤之表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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