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在本市轄區外對企業經營者進行調查時,應會同
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機關人員或消費者保護官辦理。依調查結
果,認為有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至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罰時,應將全案移請該
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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