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行使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職權,如有必要時,得請消
費者保護官協同辦理。
消費者保護官認有必要時,得請執行機關會同行使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
二十二條規定之職權。
執行機關與消費者保護官行使前二項職權意見不一致時,得報請本府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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