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消費者保護官處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消費者保護官受理之申訴案件,除非屬消費爭議或非屬轄區之案件,
    於錄案後,應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並副知申訴人外,應函請企業經營者
    於文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如須瞭解其事實和過程者,得請企
    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有關機關提供有關資料或請企業經營者
    查復。
二、申訴案件涉及法令規定疑義及專業知識時,得送請有關機關或機構解
    釋及提供相關資料參考。
三、必要時得請企業經營者及申訴人前來說明案情,商議解決方法。
四、申訴案件經協商達成協議時,應製作協商紀錄,必要時得將紀錄函送
    雙方當事人;處理無結果時,應製作處理書函送申訴人及副知企業經
    營者,並告知申訴人,得向本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逕向
    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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