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企業經營者應對所提供之消費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前項所稱消費場所,係指提供消費關係之場所。
執行機關對消費場所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營利事業登記、簽證或核
發許可證照及相關業務檢查時,應一併查核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第一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消費場所種類、範圍及其最低投保金額等
事項,依嘉義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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